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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8:57:52
近三十多年的学术,往往是以这种倒退回民国学统的方式获得进步,重新开启民国以来的现代法学学术之路,与世界接轨并迎头赶上。
其中发达省份浙江在信访入罪问题上表现得尤其积极。24 薛汉荻:《行为-后果链条与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口袋罪视域下非法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案件证据审查要旨》, 《山西师大学报》2015年第6期。
在此政策之下,信访中的越级上访、无理上访、上访老户等问题,依然严峻。孙某甲所提2002年修建通五一级公路占地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问题我区相关部门均已给予解决,五道江镇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答复意见告知上访人,2006年6月6日经二道江区政府复查,2006年8月25日经通化市人民政府复核,现已终结该信访事项,认定孙某甲该信访事项为无理访,目前已报中央联席办审核通过并备案终结,终结号为:吉终备报[2011]061号。只要信访制度存在,我们无法想象一纸信访终结告知书能够阻止上访人的脚步。信访终结而寻衅滋事,是对于这种威胁的一种回应。倘若新政之下的信访制度诱人于罪,我们如何期待这一改革的成功? 2015年4月23日,根据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行非执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长白山池北区管委会强制拆除了被告人程某某父亲程洪均的房屋。
为发泄情绪,邓某某又于2013年9月29日晚用长623厘米、宽75厘米的白布加黑字制作了一条内容为河北承德市滦平县政法委书记多次乱用职权多次拘留上访人员的横幅,并在买的白背心上写上冤等字。经商议,决定采取在《中国青年报》报社门口集体服食安眠药的手段制造影响。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时日尚短,实践积累有所不足,因此不妨转换视角,从域外制度中汲取有益经验。
一种是选举制,民众选举有经验者成为法官,法官之间几乎没有职级的差异,只向选民负责,因此对他们的监督力度较弱,主要代表是美国。比例原则从源头进行权力制衡,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的合法利益,杜绝行政权力和公众的不理性介入,避免法官权益在问责中受到不当侵犯。从司法独立的实质意涵来看,这种司法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司法权,这就意味着,院庭长可以对某些实施不当行为的法官进行处分,只是这种处分权不宜过重,以免侵扰到法官独立审判。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此观点持赞成态度。
再次,司法独立优位于司法行政权。尤其,在现今司法自治化趋势的影响下,司法与司法行政已经开始了相当程度的糅合,司法权逐渐取得了凌驾于司法行政权之上或者说优位于司法行政权的地位。
因为报章杂志刊载消息论述影响民意,若有心人操弄,极易干扰审判,所以有的国家甚至通过对滥用新闻自由判处藐视法庭罪来维护独立审判。每一种问责方式都必须有符合其性质的问责程序。【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持项目中国法学发达史(15XNLG06) 作者简介:孔祥承(1989-),男,山东烟台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研究。{5}在本轮司法改革浪潮中,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接受法官独立这一理念,相继发布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法官与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念,这些文件的颁布从规范意义上为这场争论画了句号。
这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体现为法院应当督促法官适法适时裁判。另一方面,当人民对法官的信赖和尊重降低时,司法最终会丧失正当性,侵蚀到司法独立。从形式上看,可以预见,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我国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相对独立地位必将不断完善。我国属于议会至上型的政治结构,全部权力统归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权、行政权都应当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控制。
在此意义上,作为法院代表的院庭长有实施审判监督管理的义务与责任,以确保法院有效履行对人民的裁判给付义务。但现在,受司法自治化理念的影响,这种惩戒监督的权能在各国都已经受到了限缩,司法首长惩戒监督的权力大幅度缩水,如日本司法首长的惩戒权仅限于对法官实施申诫与罚款,这类惩戒措施的力度是无法与行政首长的调职免职权相比拟的。
从其存在基础来看,审判监督管理着重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事中监督与指导。在严格遵守司法独立的美国,汉密尔顿就在著作中对司法责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进行过论述,他认为对法官加以防范的内容已包含于有关弹劾法官的规定中,实际上这种问责与司法独立的精神是一致的。
不少特殊利益群体试图将作出与他们利益相左的判决的法官踢出法官队伍。{17}115法官考评制度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各种行为纳入考评范围并予以反馈,使法官可以全面检视自身的不足,为司法能力的提升起到激励作用。但法官也是人,因此,也应当考虑借助机构的力量来帮助他们抵抗外部的威胁与诱惑。在这种理念影响下,法官责任制在价值目标上已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开始从单一惩戒转变为提升-监督-惩戒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因此,在法官责任制中如何协调司法责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已经成为摆在学界与实务界面前的重要课题。{24}可惜,相关机关并未对何为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准确界定,这导致实际上各地都是采取公务员问责的方式。
{18}在此意义上,法官责任与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司法正当性息息相关。(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过程导向的事中监督机制 审判监督管理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产物,不少学者对它的存在持怀疑态度。
三、法官责任制建构的若干基点 单纯澄清法官责任制的目标,对于制度建构来说并不足够,还需要其他一些建构原则来对其进行丰富。其次,司法独立并不排斥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
详言之,法官只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裁判,不受媒体、公众、政府的影响。法官伦理规范只规范法官应为或者不应为的行为,并无提升法官素质的效果,因此提升法官素质就落到了法官考评制度的范畴。
法治国原则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要落实对权利的救济,即人民有权利通过独立的司法审判,去对抗国家的违法行为。{7}机构独立的理念除了与分权制衡理念相呼应,其本身也蕴含着司法自治化的理念,亦即法官群体希望摆脱司法行政权压迫而自己管理法院内部事务。一般来说,法官个体腐败会导致公众信任的丧失,进而降低法院的独立性。具体而言,就是将法官考评制度改造成兼具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双重面向的事前提升制度,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化为以过程导向为主的事中监督制度,借此使它们与以程序追责为目标的事后惩戒制度相衔接。
因此,应当着手弥补现有法官责任体系只存在惩戒制度的不足,其妥善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全方位检视与规范,在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系统化梳理,使它们尽可能符合法官责任制的建构逻辑。以上双重面向的考评制度,既可以满足责任的提升目的,又有问责的意味存在。
{16}95-96 (二)法官责任制的多元化价值取向 对于司法责任,最为简单的理解就是责任或者义务。因此,当法官具有道德上的重大失职行为,严重违反法官的伦理典范,导致法官的威信受到社会及公众的质疑时,当然应该成为惩戒的对象。
但是,现代司法又要求独立于舆论。{11}如果集合了众多法官的法院在司法行政权行使层面不独立,那么法官个体实难抵抗行政权力的侵扰,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对法官的管理当中,最终只会使得法官独立流于形式。
以西方语境下的司法独立理论为借镜,淡化其中的政治色彩,或许可以从技术层面为我们厘清司法独立的内涵提供另一种角度。司法权的运作和其他公权力的行使一样,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国民的授权,因此当然需要受到国民的监督。{28}我国作为法官考选制国家,为了保证司法质量,实现为人民负责的宗旨,实有审判监督管理的必要。(一)法官考评制度——双重面向的事前提升机制 在21世纪的美国,司法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攻击:一些政客谴责激进的法官,试图对这些作出争议判决的法官进行处罚。
{9}尤其是,当强调司法职能通过法院来行使时,整个司法体系所倡导的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模式。{14}33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奥康纳大法官也曾对两者关系进行过精辟的分析,她认为司法责任与司法独立犹如硬币的两个侧面,司法责任确保法官执行其宪法角色,司法独立则保障法官免受外部压力影响。
二、徘徊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多元价值下的法官责任制 司法独立在不同维度展现出不同的含义,司法责任也开始呈现出不同样态,二者从相互抵触走向了和谐共生。{13}125-126在此意义上,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
法律的移植与借鉴更多的是在寻求一种形式上的安全性,意在填补学界、实务界以及一般民众对制度演进的担忧,避免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裹足不前而导致法治发展停滞的情形。因此,基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独立必须包含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司法职能这一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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